中储粮“陈年旧案”调查:一份处分背后的二十多年维权拉锯战
2001年11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党组以“中储粮沪党[2001]72号”文件,给予时任宿迁直属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沈某沂行政警告处分,同时以“中储粮沪党[2001]73号”文件免去其副主任职务,不久又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降低其职级待遇,直至后来沈某沂因维权被中储粮“除名”。二十余年后,这起被当事人称为“中储粮第一冤案”的旧事,因当事人持续维权,以当事人2026年1月给中储粮集团公司党组的“公开信”,再次浮出水面。
一、 核心争议:是单位“账外账”还是临时财务人员“个人违纪”?
事件起因可追溯至2001年。当年上海分公司党组的处分决定认定宿迁直属库存在“将溢余和代销小麦的获利109073元,分别以财务主管、出纳的名字存入银行设立‘账外账’”、“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作为单位负责人的沈某沂被认定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然而,这一结论在随后的多方调查中屡受挑战。2007年1月,经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连云港港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了连港城司会(2007)第1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该鉴定明确指出:
1、上海分公司党组认定的“获利109073元”这一定案的关键数字,在宿迁库账目中根本查不到。
2、所谓的“账外资金”实为财务人员公款私存的个人违纪行为,并非沈某沂批准的“单位行为”;正是沈某沂主动发现单位财务人员的违纪问题,其加强财务管理的做法,不但不应当受到处分,相反,应当受到上级的肯定。
3、宿迁库设置“附营账”符合国家关于直属库分账核算的政策要求,并不违纪。
鉴定结论直指原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
二、 拉锯战:劳动监察与企业的“管辖权之争”
2006年,沈某沂向宿迁市劳动部门投诉。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宿劳社察令字[2006]第208号),认定用人单位给予沈某沂行政警告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规不当、程序不合法,要求中储粮总公司、江苏分公司(2003年由上海分公司分立)纠正对沈某沂的处分和免职决定,为其恢复名誉和岗位等。
但中储粮江苏分公司随即复函,坚称原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指出劳动部门超越法定管辖范围,无权对异地国企的行政处分指手画脚。还致函宿迁市政府领导关注本案,干预劳动部门行政执法。
随后,宿迁市劳动部门虽经复查维持了原处理意见,但案件被“中止”审理(宿劳社发[2007]第41号文件),沈某沂依法维权的道路被堵死。
三、 迟到的“纠错”与不彻底的“安抚”
在中纪委、江苏省纪委的督办下,事情出现转机。
2008年8月,江苏分公司与沈某沂达成处理重信重访问题的“七条协议”,内容包括撤销原上海分公司党组的不当处分、恢复其党支部书记岗位、补发工资差额等。但之后“七条协议”成了欺上压下的空头支票。
2009年5月,在中纪委约谈江苏分公司党组书记后,江苏分公司党组以“程序错误”为由,下发“中储粮苏党[2009]11号”文件,撤销了当年“中储粮沪党[2001]72号”的行政警告处分,但对处罚更重的“中储粮沪党[2001]73号”免职通知没有撤销。之后,安排沈某沂调任江苏分公司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对沈因长期上访、失业造成的生活困难予以经济补助。
然而,这并未彻底平息争议。沈某沂认为,公司仅承认“程序错误”,撤销了较轻的警告处分文件,但从未承认、纠正在实体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处罚更重的免职决定依然被保留。江苏分公司对原损害未依法予以赔偿,且在后来持续侵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储粮的制度规定,在干部任命、工资待遇、绩效核定上仍存在打压与大额克扣的问题。
四、惊动中央巡视组领导,党中央的权威遭受挑战。
材料显示,2018年5月十九届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巡视中储粮期间,沈某沂就个人诉求给中央巡视组写信、给集团公司发律师函,中央巡视组领导就此案向中储粮集团公司领导作了专题交办。但集团公司“灯下黑”人员向领导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中央巡视组领导。2019年1月集团公司党组向分公司党委作了巡视专题反馈“淮安直属库个别领导干部就个人诉求长期上访、给中央巡视组写信、给集团公司发律师函,历经十几年没有解决”(“中储粮宁党[2019]8号”文件),要求分公司党委整改,但江苏分公司党委敷衍了事。
五、 结语:程序可以补正,但历史的账单不能一笔勾销 。
一份尘封二十多年的处分决定,牵扯出党内申诉、劳动行政执法、司法会计鉴定、军属维权、中纪委督办、中央巡视组专题交办、央企内部管理等多重命题。
“程序错误”可以一纸撤销,但“捏造事实”留下的伤痕该如何抹平?
自2026年1月沈某沂给中储粮集团公司党组的“公开信”发出后,这起被称为“中储粮第一冤案”的旧事,在中储粮的自我革命中收效甚微。有着多年纪检监察工作职业经历和丰富的党内斗争经验、最后在中储粮江苏分公司党委巡察组组长岗位上退休的沈某沂坚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他希望通过媒体介入,引起新成立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中储粮纪检监察组的重视,彻底解决历史问题。沈某沂的诉求主要包括:1.彻底撤销所有涉及其“违纪”的不实文件,为其恢复名誉;2.追索多年来被克扣的应得工资及赔偿金;3.追究当年相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责任。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4602231231708973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