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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起纠纷,西安两级法院5年8次裁决仍纷争不止

时间:2020/9/9 13:42:22 点击:1468

  核心提示: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双方分别诉讼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 “官司”一打就是5年,仍纷争难止。期间,双方遭遇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发回重审,双方分别再次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再次进入二审。

  2020年8月19日上午,西安中院在六号审判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回避争议标的,承办法官行为遭质疑。

  提起与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居置业”)的“官司”,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继威尔”)董事长苗庆华感触颇深且显得非常的无助。“我们与和居置业之间,就是一起普通的货款纠纷,没想到竟然经历5年马拉松式的诉讼长跑,至今仍没有结果,不知道何时才能到头?真是应了一句古话“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

  他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长达5年没有审结,和碑林区法院承办法官消极态度有很大关系。他们两家企业争议的焦点其实就一个真相,就是和居置业“学府首座”项目1、2、3号楼地下192个两层升降横移车位的主体钢结构到底是不是我们中继威尔生产制造的?我们多次向碑林区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要求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并对争议标的物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司法鉴定,以证实是否是我公司生产制造的,但不知什么原因都被承办法官否定。

  第三方公司介入,当事两家公司“翻脸”。

  据了解,2010年9月4日,中继威尔与和居置业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约定中继威尔为和居置业“学府首座”项目设计、制造、安装提供机械式停车设备,总价款是1304.12万元,合同签订后,中继威尔按照和居置业的要求为其设计、生产了所需设备材料并进场安装。

  该工程分为两期,一期为“学府首座”4、6、7、8、9号楼地下坑式三层立体车位559个,中间调整为477个,最终确认方案502车位,实际完成456个;二期工程为1、2、3号楼地下二层269个车位(每个1.44万元,含安装费),实际安装数量为192个。

  就在一期工程结束尚未验收,二期工程1、2、3号楼192个车位(两层升降横移)的主体钢结构进场安装后,双方产生纠纷,工程停工。和居置业拒绝付款,并将二期剩余工程又承包给第三方河南柯尼达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尼达”)进行施工完毕,双方由此成诉。

  遭遇“马拉松式”5年诉讼,纷争依旧难止。

  2015年9月,西安和居认为中继威尔一期安装施工逾期违约,以合同纠纷为由,先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后,仅对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进行了裁决,而对二期工程1、2、3楼地下192个两层升降横移车位的主体钢结构到底是不是中继威尔生产制造的,和居置业该不该付款,而法院故意回避争议标的,一直没有进行裁决。

  2017年8月9日,中继威尔以和居置业尚欠二期工程1、2、3号楼192个两层升降横移车位的主体钢结构价值225余万元为由,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和居置业支付二期所欠货款。同时,西安和居认为二期工程材料是第三方柯尼达提供,拒绝支付,并以中继威尔违约向法院提起反诉;

  一审期间,中继威尔请求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对争议焦点“学府首座1、2、3号楼地下192个两层升降横移车位的主体钢结构到底是不是中继威尔生产制造”进行司法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能够证明学府首座1、2、3号楼地下192个两层升降横移车位的主体钢结构是中继威尔生产制造的《检验报告》,但均未被采纳。

  2018年11月12日,碑林区法院以“原、被告应本着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尽快交接验收、结算审核,以彻底了解纠纷、减少诉累。”为由,作出了(2018)陕010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诉讼请求同时被驳回。

  中继威尔、和居置业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月12日,分别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中继威尔再次请求西安中院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对争议焦点192个车位的主体钢结构进行司法鉴定,提交《检验报告》,但仍未被采纳。

  2019年6月5日,西安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为由,作出(2019)陕01民终3758号民事裁定,撤销碑林区法院(2018)陕010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中继威尔于2019年7月24日第三次向碑林区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再次请求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对争议焦点192个车位的主体钢结构到底进行司法鉴定,提交《检验报告》,但再次被承办法官否定。

  2019年12月17日,碑林区法院一字不差的以“原、被告应本着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尽快交接验收、结算审核,以彻底了解纠纷、减少诉累”为由,再次作出(2019)陕0103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被告的起诉和反诉;

  双方不服,于2019年12月31日双方再次提起上诉;

  2020年8月19日上午,西安中院在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再次围绕着“二期192个车位到底是不是中继威尔生产安装的、和居置业该不该付款”的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中继威尔再次请求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对争议的192个车位主体钢结构到底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官仍然没有明确表态。

  中继威尔再次请求法院“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对争议的192个车位的主体钢结构进行司法鉴定”能否被采纳,董事长苗庆华将拭目以待。

  两次判决雷同,碑林区法院法官涉嫌不作为和地方保护。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中继威尔发现,西碑林区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陕0103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103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除文书编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姓不同外,判决书内容高度雷同,判决结果都是以“原、被告应本着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尽快交接验收、结算审核,以彻底了解纠纷、减少诉累”为由均被驳回,驳回起诉的理由也一字不差。

  

  
 

 

  两次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原、被告提供证据不同,但两次判决内容相同,判决结果相同,就连判决书行文的风格、语言表达方式也全部吻合。结合两次承办法官对中继威尔“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勘验,对争议的192个车位的主体钢结构进行司法鉴定”请求的共同否定,中继威尔认为:答案只有一个,碑林区法院涉嫌消极作为、不作为,变相保护本土企业和居置业。他们与和居置业之间是否有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  

 

  关键证人韩晖涉嫌做伪证,承办法官拒不排除非法证据被指枉法裁判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有一个关键证人韩晖,原系中继威尔西安区域销售人员、“学府首座”的施工负责人。多项证据证明,韩晖于2015年5月份早已偷偷跳槽到第三方公司柯尼达,当年7月份,柯尼达为其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俗称“五险一金”。

  跳槽后的韩晖一方面继续以中继威尔西安区域销售人员、“学府首座”的施工负责人身份组织工程施工,与和居置业签署“46车位材料未进场,二期未施工”等各种虚假文件和不实证言。另一方面,又代表第三方柯尼达与和居置业签订协议,以柯尼达的名义继续案涉工程,与和居置业恶意串通,借机渔利。

  中继威尔在工作中发现,韩晖在负责“学府首座”一期4、6、7、8、9号楼地下坑式三层立体车位施工期间,涉嫌侵占46个车位材料。2017年12月29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以“职务侵占”对韩晖等人进行传唤和询问。韩晖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交待:“一期46车位已进场,二期192车位已开始施工”。

  在本案审理和评议过程中,我们多次提交相关证据,提请法庭注意对韩晖签署的虚假材料和不实证词慎重审查,予以排除。但对韩晖的虚假材料和证言,每次都被法院采信,承办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寄希望西安中院,对关键证据予以鉴定,对非法证言予以排除,还原案件真相。

  中继威尔一直认为,只要法院承办法官切实履职,摒弃地方保护,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对和居置业“学府首座”项目1、2、3号楼地下192个两层升降横移车位的主体钢结构进行现场勘察勘验和司法鉴定,确定关键标的物到底是出自中继威尔还是柯尼达。并对涉嫌做伪证的关键证人韩晖的签署的材料和证言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真相自然能够得到还原。

  纠纷还将持续多久?中继威尔期待着西安中院公正的裁决!

来源:河南都市网http://www.hendsw.com/zixun/20200909/138622.html

http://www.xiangshantv.com/news/2020/sh_0909/3388.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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